自2011年醉驾入刑后,十多年来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已经使得“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思想观念深入人心。随时代的发展,醉驾治理出现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亟须解决。
2023年12月,“两高两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对2013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系统修改完善,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习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相较于2013年规定,醉驾新规确定的原则、标准、规则更加合理、科学,也更加系统、复杂。《意见》出台后,执法司法机关一线办案人员能否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意见》,是醉驾治理能否取得很明显的成效的关键。
为了更好帮助一线办案人员理解和把握《意见》,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理解与适用》(下称《理解与适用》)一书。该书由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苗生明担任主编,普通犯罪检察厅副厅长曹红虹担任副主编,《意见》起草组成员执笔撰写。全书内容丰富,涵盖了《意见》全文、权威解读、条文释义、实务问答、典型案例以及醉驾案件高频使用的法律和法规,不仅对《意见》条文进行逐条释义解读,解答了司法实务中的疑难争点,还选编了31个关联重点条文的典型案例,充分的发挥案例指导及时灵活、针对性强、易于掌握的独特优势,为醉驾治罪与治理提供权威参考、规范指引。这本书给笔者处理醉驾案件提供了很多帮助。
刑罚是最严厉的一种社会治理手段。其中,罪与非罪、罚与不罚是最为关键的问题。古人云“为国之要,在于刑法,法急则人残,法宽则失罪,务令折中”。意思是,刑法入罪、处罚的标准要合理、适中,不能走极端。一直以来,入罪标准是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最受关注的问题。相对而言,新规出台前的醉驾入罪标准较为单一,虽然便于执行,但是执行起来容易机械化,会将一些情节非常轻微或者入罪明显不合情理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引发群众不理解、不认同。《意见》在维持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对不满150毫克/100毫升,没有15种从重处理情节的案件予以出罪,而且特别增加规定了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几种特殊情形,实现醉驾入罪标准的多元化、科学化。
实践中发生的短距离挪车、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状况醉驾等特殊情形,《意见》明确予以出罪,但实际情形千差万别。《理解与适用》对四类出罪情形进行了详细的释义并辅以案例拓展解读。例如,笔者曾经多次遇到公安人员咨询,行为人醉酒后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影响其他人停车入位,结果发生了轻微事故且负全责,是否成立危险驾驶罪?短距离挪车属于可以认定“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但发生了交通事故又属于从重情节,两种情形交织之下应当如何把握?本书选编的“王某朝危险驾驶案”就对这样的一个问题进行了释明,明确醉酒后停车入位发生轻微事故(如轻微剐蹭等)的仍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解决了困扰司法实务许久的难题。该案例事实上填补了《意见》条文没有完全涵盖的漏洞。
入罪问题解决了,是否处罚、如何处罚是实务中很受关注的一个问题。我国自古重视发挥刑罚的教育警示作用,用今天的话说,重视刑罚的预防功能。《尚书》有云,“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即是如此。危险驾驶罪法定最高刑为拘役六个月,属于典型的轻罪,但对于醉驾案件不能片面强调宽缓处理,部分醉驾案件情节恶劣,严重危害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应当依法予以严惩。《意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但司法实务中“宽”与“严”的标准具体应当如何把握?
《理解与适用》重申了最高检有关从严把握不起诉、规范不起诉权行使的主基调,对从严和从宽的具体情形进行释明。该书在“实务解答”和“案例选编”部分不仅涵盖了醉驾依法从严从重处理的情形,也涵盖了可以相对不起诉和适用缓刑的情形,为司法实务指明方向。例如,在案例“苏某福危险驾驶案”中,被告人苏某福虽然血液酒精含量仅为86.6毫克/100毫升,但其在高速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载人,驾驶时间长,行驶距离远,对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的危害性大,不符合可以相对不起诉的“犯罪情节轻微”条件,检察机关对其依法提起公诉。在案例“刘某安危险驾驶案”中,刘某安血液酒精含量109.8毫克/100毫升,因操作不当,车辆驶入路边的水沟中,造成本车受损的单方事故,检察机关考虑到刘某安夜间行驶在人车较少的乡间道路,车速较慢,行驶距离不足1公里,未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经考虑,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醉驾案件相对简单,但是实践中久拖不决甚至形成挂案的情况并不鲜见,是要解决的顽疾。为落实“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改革要求,此次《意见》还着力构建了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理机制,要求在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立完整醉驾案件理机制,简化办案流程,缩短办案期限。执法司法机关如何“因地制宜”?本书选编的“李某东危险驾驶案”“邱某云危险驾驶案”“张某高危险驾驶案”展现了优秀范例,执法司法机关可以探索设立醉驾案件集中办案场所、公检法司集中办案区,依托执法办案中心设置法官、检察官、值班律师工作室等等,实现醉驾案件的“一站式”办理,为各地执法司法机关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理机制提供有益借鉴。
以上只是本书解答醉驾治理疑难问题的一角,因篇幅所限,其他亮点不再一一列举。笔者曾在基层检察机关办理了一些醉驾案件,对于醉驾案件实体和程序方面的种种困惑,读完《理解与适用》一书后都得到了解答,可以说该书是一本质量很高的实务用书。受多种因素影响,醉驾治理是世界性难题,我国对于醉驾的刑罚治理仅仅十余年,当前正处于爬坡过坎的关键时期,需要久久为功,加大治理力度,不能有丝毫放松、懈怠的思想。生活和实践是丰富多彩、变化多端的,也肯定还会有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是需要我们一线执法司法人员去解决。相信只要我们领会好中央的决策精神,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好《意见》的条文,我们肯定会取得醉驾治理的新进展、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