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能够准确的通过详细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一百一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并书面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必要时,可以责令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能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能够准确的通过案件的不一样的情况,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相应的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处分。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
第十九条对嫌疑犯、被告人决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能够准确的通过案件的不一样的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相应的损失,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第三十六条看守所对于违反监规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训诫;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予以禁闭。
第四十七条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该依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对人犯的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看守干警决定并报告看守所所长后执行。给予禁闭处分的,由看守干警提出,看守所所长决定。
人犯在羁押期间重新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看守所应当将情况及时通知办案机关,并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取证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被拘留人有下列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使用警械:
拘留所人民警察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被拘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应该依据不同情节依法分别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四)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吞食异物以及隐藏违禁品的;
对被拘留人的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并记录在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第三十六条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该依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处以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
对情节恶劣的,在诊断评估时应当作为建议延长其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重要情节;构成犯罪的,交由侦查部门侦查,被决定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转看守所羁押。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规定, 训诫 不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行申1434号《行政裁定书》 指出 ,《训诫书》的内容仅为告知俞某莉有关规定法律规定等事项,并未对俞某莉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法保安员的训诫,在没有相关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参照《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简易程序”的规定,即: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训诫决定。
人民警察作出训诫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训诫书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整理:独角法兽